Article 59

Amended

散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二)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度控制、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

(四)散装食品经营者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