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

(二)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