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古树名木、风景林木花草;

(二)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四)围填堵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

(五)堆积、装贮、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渣、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

(六)向水体环境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在水中洗涤有毒、有污染的物品;

(七)猎、捕、炸、毒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野生动物;

(八)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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