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发利用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矿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及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运销矿产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并积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登记,并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运输准运证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负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七)调解处理和参与调解处理采矿权属纠纷,依法划定(核定)矿区、矿界范围;

(八)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履行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合地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矿产资源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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