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
(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
(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
(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