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国有单位、集体、个人大力发展林业。
在土地权属清楚的前提下,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允许拍卖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林业开发,但必须签订拍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和参股经营。
划定造林的责任山、自留山和承包的荒山三年内不造林的村民委员会或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或拍卖。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