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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