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器具;

(二)委托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以及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三)损坏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

(四)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