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