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相应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

(二)隐瞒、迟报和漏报疫情的;

(三)使用非法渠道获取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免疫标识的;

(四)未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造成漏检、误检的;

(五)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加封)验讫标志的;

(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加封)验讫标志,或者只加盖(加封)验讫标志而不出具检疫证明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的;

(八)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