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联保互保、社区信用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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