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告跟踪检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