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执法检查组其他成员应当出席或者列席当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