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州的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农村牧区的水域、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耕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牧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种植、养殖,其所有权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