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向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