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July 1, 1982
- Articles
- 14 articles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Article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Article 3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
Article 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Article 5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是违反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的,应予禁止。
Article 6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Article 7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Article 8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Article 9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Article 10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Article 11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Article 12对违反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Article 13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Article 14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