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市属相应普通本科院校地方承担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或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财政、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职业教育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