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探矿权人施工前须持勘查许可证到州地矿部门备案,由州地矿部门介绍到勘查区所在县地矿部门报到;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要及时向州、县地矿部门抄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探矿权人凭勘查许可证到勘查区所在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能施工。

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年度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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