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金属超标肥料或者剧毒、高毒、高残留超标农药的,视其危害情节,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农残超标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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