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茶园规划区内土地开发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适宜种茶的应当用于种植茶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进行种植茶叶的土地开发,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新增耕地标准并种植茶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验收。

茶叶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建设茶叶加工厂及配套设施需用土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企业只承担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费的成本部分,已建成的加工厂厂房及配套用房应依法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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