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到属于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属于同级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结后应当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办理情况。

爱卫会成员单位接到同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办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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