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整治河道和修建护堤护岸、丁坝、码头、桥梁、公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治导线划定;
(二)省确定的跨市(州)的重要江河、河段以及都江堰灌区内灌排兼用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州)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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