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贯彻执行上级防讯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