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Article 28In force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