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Article 17In force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草原统计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对草原的面积、生产能力、载畜量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灾害情况等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