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

无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不提交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注明由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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