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0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日;

(三)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换发、补发新证,10日;

(四)异议登记,1日。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时间、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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