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