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逾期未返还的,责令限期返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占用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绿地内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予以赔偿,并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未造成损害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