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实行挂牌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