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