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超出执业类别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作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