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四)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的;

(五)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六)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