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执收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退还:
(一)违法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收、多收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执收非税收入已缴入国库或者划转财政专户的,按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