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人应当将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送至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犬只信息初始登记手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养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犬只信息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施犬只免疫,办理犬只信息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