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犬管理工作,加强流浪犬治理,建立养犬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养犬信息共享系统。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年检及监管工作,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信息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