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韩江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分别由市、县(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