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苗侗医药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苗医侗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苗医侗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苗侗医药医疗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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