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坚持经费与事业发展挂钩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的在校生人数核拨经费,未达到计划招生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核拨经费。

城市职业高中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教育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财政部门拨给普通文化教育经费,联合办学单位拨给专业教育经费;劳动部门举办的,应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举办的,自行解决。

农村职业高中的办学经费,按规定从国家拨给教育事业费列支外,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力的可能和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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