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利用和保护。开

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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