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孤寡老年人的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村组,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并认真落实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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