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Article 10Repealed老年人的住房产权属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强占,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新房的,应事先订立协议,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权。老年人的住房属赡养人的,赡养人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