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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