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名总体规划。地名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地名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本市中心城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其他区域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