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
(一)每年年末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议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提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的重大事项议题如有变动,提请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至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题的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