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2In force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