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6In force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三)其他不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违法审批的。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