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4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Article 30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保养和修缮,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