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