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用户利用网络、电视等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电视等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网络、电视等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立即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用户利用网络、电视等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要求网络、电视等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